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的“企业总收入”概念理解如下:
1.基本定义
企业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2.收入总额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全部收入,具体涵盖: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如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不征税收入的扣除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需同时满足:有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
关键提示:
企业总收入并非简单等同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需全面梳理所有收入来源,并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
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专项用途条件,需计入总收入;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则需扣除。
计算时需以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为准,确保数据与税务申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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