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6年第39号令)是当前有效的版本,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明确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等。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大的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2.认定
认定周期: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基本条件: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备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企业不得存在走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申报程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估后确定认定结果。
3.运行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证明材料。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65分至90分)、基本合格(60分至6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4.鼓励政策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产业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项目。
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组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时对评价优秀者予以倾斜。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合理申请新增外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5.监督管理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需通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报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运行评价不合格;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因违反海关法、税收征管法等构成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违法失信行为被撤销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评价不合格或未报送材料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附则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基于2026年最新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具体申报和评价细节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通知和指南为准。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