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无需在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材料,但必须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以应对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
1.资质与认定类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申报材料及评审资料复印件。
2.知识产权类材料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复印件。
3.产品(服务)与技术类材料
技术说明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产品(服务)及收入资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清单、对应的收入明细及证明材料。
4.人员类材料
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如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等,用以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政策要求(不低于10%)。
5.财务与研发类材料(核心备查材料)
研发费用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计算表、研发费用管理资料、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财务与收入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说明。
6.其他辅助材料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的打印件或电子文档。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报告、部分代表性销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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