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理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1.立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组织核查,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标准立项计划的应当不予立项。
2.组织起草:由相关单位或组织成立起草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应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
3.征求意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4.技术审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成立审查专家组对行业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
5.编号: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加 “/T”、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行业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
6.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且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7.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业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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