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激发创新发展原动力
(八)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的,每家给予最高2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政策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