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颁布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正式落地,相较于2022年《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在培育体系、认定标准、过程管理等核心维度作出系统性修订,更贴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此次修改涵盖培育范围拓展、指标门槛优化、动态管理强化等关键内容,对企业申报适配影响深远。华夏泰科深耕科创政策解读领域,精准梳理新旧办法核心差异点,下文将全面拆解修改要点,为企业适配新规、高效申报提供专业指引。

一、总则部分
(一)立法目的与定位升级
1.暂行办法:聚焦“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助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2.新办法:上升到“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高度,体现对中小企业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定位的深化。
(二)企业层级表述优化
1.暂行办法:将优质中小企业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核心力量)。
2.新办法:调整为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骨干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坚力量),并明确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涵盖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培育目标调整
1.暂行办法:明确“十四五”期间培育100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量化目标。
2.新办法:删除具体量化目标,强调“坚持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更加注重企业发展质量。
二、认定程序与标准部分
(一)认定主体与流程优化
1.暂行办法:创新型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工信部认定。
2.新办法:
统一认定原则为“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明确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和标准以工信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在相关文件发布前,涵盖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
细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流程,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认定和推荐工作中,应采取“双随机”形式开展审核,评审专家组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
(二)认定标准调整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①细分市场从业时间
暂行办法:2年以上
新办法:3年以上
②营业收入
暂行办法:上年度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2000万元以上
新办法:上年度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80%
③研发费用
暂行办法:上年度不低于10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新办法:近两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④知识产权
暂行办法:评价指标中有相关要求,无明确数量规定
新办法: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除外)
⑤市场占有率
暂行办法:无明确要求
新办法: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⑥评价得分
暂行办法: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特定条件之一
新办法: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①细分市场从业时间
暂行办法:3年以上
新办法:3年以上
②营业收入
暂行办法:上年度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6%;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需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比50%以上
新办法:上年度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
③研发费用
暂行办法:分档要求
新办法:近两年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④知识产权
暂行办法: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
新办法: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企业除外)
⑤市场占有率
暂行办法: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新办法: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⑥评价得分
暂行办法:无明确得分要求
新办法: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60分以上即可)
三、动态管理部分
(一)有效期与复核
1.暂行办法: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重新自评审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复核。
2.新办法: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前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明确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
(二)企业信息更新
1.暂行办法: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更新信息,未及时更新取消复核资格。
2.新办法: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更新信息,首次未更新重点监测,累计两次未更新取消认定。
(三)重大变化处理
1.暂行办法:企业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等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报告,未报告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2.新办法:
明确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报告,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未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认定。
区分简单更名和重大变化,简单更名只需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完成名称变更申请。
(四)取消认定情形
1.暂行办法: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新办法:
细化取消认定情形,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等。
明确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四、培育服务部分
(一)服务体系构建
1.暂行办法:强调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
2.新办法:
更加突出政策支持和服务精准性,提出“着力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明确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推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扩面提质,共同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网。
(二)企业治理与权益保护
1.暂行办法:提及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
2.新办法:
强调加强指导,强化人才教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等咨询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明确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中小企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附则部分
(一)实施时间与衔接
1.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8月1日前已认定的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复核按本办法执行。
2.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条款和认定标准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或复核。
(二)解释权
1.暂行办法:由工信部负责解释。
2.新办法:明确由工信部负责解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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