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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0:35:34 关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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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国家出台诸多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对相关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从50%调整到220%。

  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具体要求,以及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前后的注意事项与涉税处理进行梳理,供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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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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