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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项目,最高500万!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 14:09:24 关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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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平台旨在为尚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提供成长和协助。该平台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实施一系列政策支持和培育活动,助力企业增强其技术革新实力,进而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要求,从而获得更丰厚的政策利好和市场竞争优势。华夏泰科为你带来最新资讯。

  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9日至6月7日

  征集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征集范围

  申报企业应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1年、 2022年、2023年认定) 或 “育新企业”,以及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以及创新创业载体 。

  1.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昌平区 高新技术企业,并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2022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 育新企业,是指经昌平区科委认定,并纳入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的企业,具体认定方式详见昌平区科技创新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关于昌平区启动2024年度育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纳统、纳税且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励。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支持 (详见附件1) 。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奖励。对 2023 年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或在资格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昌平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 10%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获得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2)。

  第七条 标准制定奖励。支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且在 2023年主导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对于标准公布后排名起草单位前两位的企业,分别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 30 万元、行业标准及省级地方标准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当国际标准公布后,被设定为国家标准时不再重复支持(详见附件3)。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项奖励。支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 育新企业 ”且在2023年申报科学技术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 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 育新企业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 “ 育新企业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4)。

  第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试点资质奖励。支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对在2023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资质认定 的企业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5)。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规升强”工程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 小升规 ” 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对 2022 年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统计的 “ 小升规 ” 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6)。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对三年研发费用连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10%以上、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15%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的10%给予资金支持,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详见附件7) 。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对承接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按照企业2023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详见附件8)。

  第十二条 产学研创新平台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对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 2023年投资超过1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创新平台,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9)。

  第十三条 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对2023年通过 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的企业 ,每项产品(服务)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详见附件10)。

  第十四条 首台(套)认定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对2023年通过国家、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详见附件11)。

  第十四条 首批次应用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2023年获得北京市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的新材料产品 ,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详见附件 12 ) 。

  第十五条 “规升强”奖励。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对高成长的“规升强”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研发费用总额及增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详见附件13)。

  (三)实施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提升工程

  第十六条 优秀服务机构奖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 ,对2023年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水平服务且服务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年度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详见附件14)。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载体奖励。对2023年新培育、新引入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家(含)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增加一家再额外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详见附件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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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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