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此办法的核心在于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以此对企业在标准创新方面的表现予以分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与激励举措,从而助力企业持续创新,增强竞争力。该办法把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划分成三个层级,从低到高依次是: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这一分级体系旨在激励企业持续增强自身的标准创新能力,实现从初级向高级的逐步提升。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明确,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占据核心地位,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对于开拓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意义重大。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器、助推器以及产业发展的风向标,通过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将标准化和科技创新更紧密融合,增进企业对标准作为宝贵且有效战略资源的认知,推动我国企业运用标准化方法和工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助力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推广应用,充分彰显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
为切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关于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强化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畅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标准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争当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国际标准“制定者”,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并实施《办法》,对推动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具有关键意义。
二、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内涵
标准创新型企业指的是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的互动融合作为核心竞争力,具备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为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现企业的渐进式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三个递进式层级,即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依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注重“质”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性。
三、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体系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涵盖了一二三产业,面对大中小等各类企业。《办法》坚持全国统一管理与分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培育管理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统筹协调,发布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确保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推荐、评价认定、动态调整、组织管理、培育扶持的准确高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梯度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提供精准服务。
四、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指标体系
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出发,配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又兼顾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一方面,从梯度培育的递进性考量,对三个层级企业的评价认定指标采用“4+3+2”的模式。即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设置有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等 4 类评价指标;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和特色化等 3 类指标,其中特色化指标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基础上,再增添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等 2 类指标。另一方面,针对与产业规模关联性较大的指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区分,设定了不同的指标要求。此外,针对产业类型的差异,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时,对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需达到 80 分以上,农业及服务业企业达到 70 分以上即可。
五、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流程
企业依照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注册,依据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 1 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有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 个月。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六、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政策衔接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好地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将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形成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办法》在指标设置、条件要求等方面与市场监管系统的相关工作相衔接,充分考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构建了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等工作相衔接,营造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良好政策环境。
七、《办法》的落实措施
一是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社会参与和监督,强化管理与服务效能,保障评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是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宣传力度。将制度推介纳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大力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成熟经验。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走上“标准创新”协同发展之路。
八、政策专项补贴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项目按高、中等级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15 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对于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优先保障小微企业的资助,其余企业资助按限额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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