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评价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政策旨在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工作健康发展。通过解读这一政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这对于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乃至整个科技界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深入剖析《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核心内容,帮助读者全面把握政策要点。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是为了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工作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对该办法的一些主要方面的解读:
1、目的和意义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评价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通过科学的评价,可以更好地了解科技活动的成效和价值,为科技决策提供依据。
引导科技创新方向:有利于鼓励原始性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这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的科学技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机构、人员、成果的科学技术评价。这意味着凡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都需要按照该办法进行评价,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技活动的有效性。
3、行为主体及职责
评价委托方:通常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是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委托方需要对受托方的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合同中应明确评价对象与内容、目标、方法、标准、程序、费用等事项。
受托方:包括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是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受托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被评价方:是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被评价方需要配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4、评价专家遴选
资格审查:评价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同时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专家库建立:应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包括来自不同单位和领域的专家,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评价专家库共享机制,以提高专家资源的利用效率。
遴选原则:遵循随机原则、回避原则和更换原则。随机原则确保专家的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回避原则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专家不能参与评价;更换原则则有助于保持专家队伍的新鲜血液和独立性。
5、评价程序和要求
一般程序: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评价,受托方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并开展评价活动,形成评价报告提交给委托方。评价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评价方式: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和目的,可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评议,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及重要机构、人员等的评价,必要时应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
评价报告内容: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机构、专家的名称或名单、委托方名称、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原则、方法、标准、程序、结果以及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6、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评价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以满足战略需求、突破重大问题为导向,包括前期评价、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分别为计划的设立、执行和完成情况提供评价依据,一般选择独立的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实行分类评价,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行全程评价,包括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还可进行后期绩效评价;一般性科学技术项目侧重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不同类型的项目评价重点和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战略性基础研究项目注重原始性创新和对国家重大需求的潜在贡献等方面的评价。
7、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评价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建立申诉机制,被评价方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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