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强力推动下,北京市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其各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25 年,众多企业积极投身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准确掌握认定材料的提交顺序与详细清单,对于企业成功获得认定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企业能否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与资源支持,更是企业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的重要体现,能助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为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企业申报材料应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准备,请各企业按此顺序装订,需有目录、并用彩色纸隔页。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注册类型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注意: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区内企业选“是”)。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勾选,若勾选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企业更名,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更名通知,加盖公章;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存在由外区迁入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经符合《工作指引》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2024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2024年1月-12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返聘合同、承担认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企业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已查询事务所相关信息,所聘请中介机构符合《关于启动202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中介机构条件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需披露近三个年度每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近三个年度每年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总额,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同期企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年度审计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年度审计报告必须完整,可以是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应提供知识产权清单,并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必须在申报企业名下(若企业更名需附工商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未完成的提供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立项报告和验收或结题报告。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列表说明,并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合同内容包括首页、盖章页、金额页。如果合同数量过多,则附合同清单,并提供部分代表性合同及发票)。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列表说明,其中科技人员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提供2024年1月-12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核心科技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6、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按系统提交的总体情况及四项指标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首页加盖公章。
特别提醒: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注意:
1、该版本为通用内容,部分区描述和要求略有差异!
2、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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