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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