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主要标准包括基本条件和评价指标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规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行业限制: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信用记录: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综合评价得分: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评价指标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30%(含)以上:20分
25%(含)-30%:16分
20%(含)-25%:12分
15%(含)-20%:8分
10%(含)-15%:4分
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以下两项指标中选择一项进行评分:
1)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
6%(含)以上:50分
5%(含)-6%:40分
4%(含)-5%:30分
3%(含)-4%:20分
2%(含)-3%:10分
2%以下:0分
2)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例:
30%(含)以上:50分
25%(含)-30%:40分
20%(含)-25%:30分
15%(含)-20%:20分
10%(含)-15%:10分
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分档评价: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30分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如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4分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无知识产权:0分
注: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受综合评价得分限制:
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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