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和实践,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签发单位因历史时期和评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历史情况)
在2016年之前,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组织鉴定并签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这些单位通过聘请同行专家,按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后盖章发证。
2.行业协会、学会或专业评价机构(现行情况)
自2016年《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废止后,科技成果评价转为市场化、专业化模式,主要由以下单位签发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行业协会、学会: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经政府授权或行业认可,可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出具报告。
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等进行客观评价,并签发《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需注意,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不再直接组织鉴定或签发鉴定证书,但可能对评价机构的资质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备案或认可。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