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如苏州市)的多项税收优惠,主要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方面。具体优惠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按15%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至15%(自认定证书颁发年度起,有效期3年内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可提高至120%或220%)。
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高于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享受100%加计扣除。
二、增值税优惠
技术转让、开发及咨询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如制造业高企),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相关企业加计15%)。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四、其他税费优惠(地方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部分地方(如湖北省等)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0%征收的优惠(注:苏州市暂无明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但可享受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等地方财政奖励)。
注:各项优惠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符合相关行业及财务指标要求等),并需按规定进行申报或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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