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0〕87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智能制造对区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引领推动作用,进一步集成政策资源、创新支持方式、提升政策实效,聚焦发展智能制造,加速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争创全省智能制造示范区,特制订本意见。
培育智能制造发展主体
第一条 鼓励智能装备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年销售收入分档奖励,①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其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②新建企业,注册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年销售收入首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做大做强。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
第三条 鼓励智能化改造投入。鼓励企业针对企业自动化、数字化改造需求,采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制造装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对当年度单个项目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进行综合奖补,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10%、其他产业奖励6%。三类产业中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含各级奖补)。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设备投入最高补助5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应用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促进智能化技术改造。鼓励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应用区内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促进智能化技术改造,对应用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50%(区级财政与项目所在板块各承担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鼓励争创智能制造各类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经认定的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鼓励智能制造创新提升
第六条 积极推进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开展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对认定的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在培育期内通过年度考评的,按政策最高给予当年研发投入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鼓励建设高水平细分领域创新中心。鼓励牵头建设高水平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管委会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创新中心,按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八条 鼓励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7号)相关条款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智能制造领域获批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获批苏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按照苏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加快提升智能制造服务体系
第十条 鼓励发展智能制造研发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来我区设立智能制造研发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智能制造相关标准研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围绕智能制造优势领域,积极参与相关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检测认证体系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智能制造标准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直接租赁形式加快装备升级步伐。根据单个企业当年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补贴的融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计算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智能制造产业人才培养。支持区内企业、学校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职教理念、职教模式、培训项目,加快区域智能制造人才培养基地、实训平台建设。对获批“苏州市智能制造人才实训基地”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各类产业服务活动。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区智能制造产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开展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工作,支撑产业做大做强。对受区经发委委托,区智能制造产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牵头承办的智能制造高水平产业论坛、产业推广会、供需对接会、智能制造沙龙、智能制造专家问诊等专题活动,经审计,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最高5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参加区经发委、区智能制造产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专业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布展费、物流运输费的70%给予最高每家企业20万元补助。
政策执行
1. 支持范围。在本辖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制造及其相关领域企业、机构、服务平台,均属于本意见支持范围。
2. 资金来源及管理。本意见涉及扶持资金从“苏州高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区经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本意见和未尽事宜的解释,每年集中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认定和项目评审。本资金项目当年申报,次年兑付。
3. 相关原则。区内其他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分档奖励的,同一项目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除新引进项目外,单个存量企业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总额。除技术改造类(第三条)项目外,在最近一次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中被定为C类的企业,减半奖励;被定为D类的企业,不予奖励。
4. 实施期限。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促进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16〕194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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