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近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评价办法》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企业已建立完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备查。
二、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平台”)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中进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在系统内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并在科技人员得分不为0分的情况下获得60分及以上的评分;
2.《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5.是否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系统内提交至我厅;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我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审核,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在评价工作系统中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三、评价工作要求
(一)各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做好注册信息核对和形式审查,加强服务和指导。针对企业在使用评价工作系统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参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的,请各评价机构应开展实地核查并上报书面意见至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价机构(或委托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工作安排
按照工信部工作部署,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2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2月10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陈强 0991-3836818
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杨玉莹 0991-3826731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7/201705/t20170510_132709.html)
自治区科技厅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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