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升我市一、二、三产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安徽省工信厅《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企函〔2023〕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一、二、三产中小企业。
第三条认定条件
(一)有效期内持续正常生产经营的铜陵市属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评价指标得分50分以上或具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认定程序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与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工作统筹开展,采用同一申报系统、流程、佐证材料,每年一次,名额不限。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填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并上传佐证材料;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经市工信局抽查、复核后,报经市工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由市工信局公布为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经认定的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下列支持。
(一)优先培育、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二)优先支持申报市工信局系统有关资金扶持项目。
(三)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支持“专精特新贷”“技改贷”“科创贷”等专属金融产品“增量扩面”。
(四)市工信局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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