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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6日 09:06:03 关联项目: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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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技创新日益成为国家竞争力核心的当下,北京市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正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为了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本文件旨在为构建开放协同的技术创新体系提供指导,促进各类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强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行动和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支持各创新主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有组织科研,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在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建立若干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攻关,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是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补强重点产业技术薄弱环节、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通过高标准、高质量打造创新资源集聚、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十大高精尖产业,以及未来信息、未来健康、未来制造、未来能源、未来材料、未来空间等六大未来产业重点领域的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攻关任务开展布局。

   技术创新中心坚持“少而精”原则,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优先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行动的重点技术领域建设一批技术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关键领域产业竞争力。

  第二章 组建条件和程序

   技术创新中心以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企业,下同)、前沿初创高新技术企业、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为依托单位建设,联合相关领域科研机构、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鼓励以新建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

  (二)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发起高水平技术研发活动的优势和能力。

  (三)研究开发费用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单位为领军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或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10亿元以上。

  2.依托单位为独角兽企业,近三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增速不低于10%。

  3.依托单位为前沿初创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前沿技术研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含),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拥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技术基础。

  4.依托单位为社会组织,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500万元。

  5.对于新建独立法人实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考核其参与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可不考核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但应承诺未来三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六)总部企业申请技术创新中心的,技术创新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已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技术创新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编制方案。依托单位牵头编制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及分年度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里程碑目标、预期成果、运行机制、预算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组织申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组织推荐与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有序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可以结合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提出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建议。

  (三)评估论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评估论证,形成技术创新中心推荐名单。

  (四)确定名单。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流程确定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五)予以授牌。对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细分领域)技术创新中心”,有效期3年。

  第三章 建设内容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攻关。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行动重点任务,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构建自主可控产业链供应链体系。聚焦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为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发挥依托单位主导作用、中小企业协同配套作用、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撑基础作用,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加强人才团队建设与培养,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培育和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

   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协同创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聚焦产业集群发展,开展行业权威研究,分析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动态,为产业发展和培育提供决策参考。

  十一 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促进创新资源双向开放和流动,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与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授牌、撤销等重大事项。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

  (三)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推荐技术创新中心参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应用场景建设。

  第十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配套保障及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开展本区域内技术创新中心的组建工作,并择优推荐。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配套保障,给予空间、人才、资金等政策支持。

  (三)配合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协助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风险管控。

  (四)协助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动态跟踪及考核评估,每年年底前组织技术创新中心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全面负责本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分年度任务、考核指标及预期成果。

  (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制度。

  (三)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投入和条件保障,并对资金投入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四)按要求履行报告制度,配合做好考核评估。

  (五)将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书面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批准。

  (六)不得在京外建立同一细分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

  (七)应积极申报或承接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加强京津冀协同创新。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三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可进入下一个运行周期;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并摘牌。

  第十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中心总体目标完成情况、技术攻关成效、研发投入情况、运行机制建立与落实、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情况、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

  第十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本年度进展及成效。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攻关任务进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行业动态分析情况、资金投入及条件保障、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下一年度存在重大任务调整的,应书面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批准。

  第十 实施技术创新中心项目专员制,由朱雀人才等任项目专员,定期跟踪服务,配合依托单位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有序健康运行。

  二十 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并摘牌:

  (一)考核评估不合格。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被依法终止。

  (六)自行申请要求撤销资格。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一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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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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