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如下:
(一)在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
(二)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发起高水平技术研发活动的优势和能力。
(三)研究开发费用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单位为领军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或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10亿元以上。
2.依托单位为独角兽企业,近三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增速不低于10%。
3.依托单位为前沿初创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前沿技术研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含),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拥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技术基础。
4.依托单位为社会组织,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500万元。
5.对于新建独立法人实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考核其参与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可不考核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但应承诺未来三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六)总部企业申请技术创新中心的,技术创新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已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技术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