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促进首都文化与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该办法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推动文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实现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金融资本的有效配置。这一举措对于激发文化市场活力、增强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1、资金支持方向:
融资费用补贴:采用贷款贴息、发债贴息、融资租赁贴租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债权融资费用进行支持,降低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例如,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支持,有最高贴息额度限制。
房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文化企业给予办公房租补贴,即 “房租通” 政策,帮助此类企业减轻经营负担,扶持其发展。
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对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包括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机构等,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同时,设立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
2、申报条件与流程:
申报主体条件:申报企业需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且符合北京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同的支持项目对企业的规模、经营年限等可能有具体要求,如 “房租通” 项目要求申报企业为小微或初创型文化企业,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续经营一定年限以上。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金融机构等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评审等环节确定是否获得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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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撬动金融资本扩大对首都文化产业投融资规模,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真实有效、重点领域倾斜、分类差异支持原则,加强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三条 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主要通过对文化企业融资费用补贴和融资奖励、金融机构奖励、金融机构业务损失风险补偿等方式对文化企业、金融机构进行支持。
第四条 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聚焦解决文化金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不同生命周期文化企业,通过政策支持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打通关键环节堵点。
第五条 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聚焦支持文化主业,对文化核心领域企业和其他与文化相关领域企业进行差异化支持,加大对文化核心领域企业的支持倾斜力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是指在北京市内注册的文化企业;所称金融机构是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并能独立开展业务的,为北京市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类投资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类投资机构。
第七条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文化企业应牢牢把握正确导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投贷奖”政策
第八条 “投贷奖”政策主要采用文化企业债权融资费用支持和股权融资奖励、金融机构奖励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第九条 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采用贷款贴息、发债贴息、融资租赁贴租的方式对文化企业债权融资费用进行支持,加大文化核心领域企业支持倾斜力度。
(一)贷款贴息。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40%的贷款贴息支持。单家企业当期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发债贴息。支持文化企业发行文化产业专项债、创新创业债、双创孵化债等直接融资,融资成功后,按照不超过票面利息的40%给予发债贴息支持。单家文化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含)。
(三)融资租赁贴租。对于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租赁融资的文化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包含租息和手续费)不超过40%的贴租支持。单家企业当期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第十条 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对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文化企业进行融资奖励。对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备案的基金股权投资的文化企业,融资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加大文化核心领域企业奖励倾斜力度。单家企业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大力支持文化企业在北京文化企业股权转让平台(以下简称“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对当年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每家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全年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含)。
第十二条 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题,引导撬动金融机构扩大对首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规模,对为北京市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文化企业提供的债权类和股权类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银行机构奖励。按照不超过银行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的首次贷款和两年期以上续贷部分按0.5%给予资金奖励,其中信用贷、无形资产抵押贷部分可按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银行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担保机构奖励。按照不超过担保公司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新发生债务性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担保公司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三)融资租赁机构奖励。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机构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的新发生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融资租赁公司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四)创业投资机构奖励。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已备案基金,对未上市文化企业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按不超过当期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二节 “房租通”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入驻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进行孵化发展壮大,给予不超过30%的办公房租补贴;园区外小微初创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办公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单家文化企业当期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节 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是为缓解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扩大对本市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服务规模设立,用于对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发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和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补偿范围包括金融机构针对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基于无形资产的金融业务。
第十七条 由市财政资金联合金融机构出资按照3:1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池。
第十八条 对银行、担保、融资租赁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后出现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或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单一项目或单一主体所获风险补偿金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含)。
第十九条 单一金融机构年度补偿金额以已到账金融机构自有出资额和财政配比金额为限。全部金融机构全年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总资金池规模。
第二十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效果,对于两年内未发生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出资部分予以退回,退回后此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中财政出资部分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补偿项目的追偿义务应由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承担。追偿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弥补金融机构未获补偿的本金及利息损失;剩余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1:3所有权比例退还风险补偿金池;再剩余部分归于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由市文资中心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前提下,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采用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投资。银行存款利息等资金收益部分的60%用于补充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池,其余40%可用于聘请第三方机构审核等经费支出。
第四节 其他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制定针对小微文化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文化金融政策制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规模,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承担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化企业申请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以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发布的项目公告为准,应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资金申请采用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审查及信息核对工作,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形成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企业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公示结果上报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予以资金拨付。在支持资金拨付前,如企业和金融机构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北京市,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如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市文资中心有权将相关资金收回并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财政资金的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三年。《北京市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 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支持办法(试行)》、《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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