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途径。申报国家高新企业不仅能显著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还能获得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府项目支持、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等。此外,高新企业认定还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吸引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的关注与支持。本文将详细探讨申报高新企业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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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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