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并与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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