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相较于一般企业或优势企业,有以下特殊要求:
1.基础条件要求
主体资格:必须是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培育期要求:需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3年,且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复核评审。对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2.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要求
创造能力:需建立完善的专利申请前评估、服务机构遴选、专利质量内部控制等机制,积极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拥有高质量的专利组合和商标品牌布局,且专利(组合)、商标品牌等的培育和布局工作成效显著。
运用绩效: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服务)需大量应用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的贡献度高。同时,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活动,或参与建设专利运营中心、专利池、运营基金等,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经济效益增长。
保护效能: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防范、尽职调查、技术秘密保护、风险防控、纠纷应对等制度,并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无效、行政裁决、调解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权益,具备较强的主动维权和侵权防御能力。
管理水平:需编制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实现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合规管理,并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
3.评价指标要求
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A表评分需达75分以上,B表评分需达80分以上,且在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品质服务、高效能管理等多维度指标上表现突出。
4.示范引领作用要求
作为行业标杆企业,需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能够为同行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保护等方面的示范和借鉴经验,推动行业整体知识产权水平的提升。
5.持续创新与合规要求
需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需达到一定水平,且需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奖励,或参与国际标准研制,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等。
企业需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侵权等负面行为,否则将面临扣分或取消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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