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及相关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评价方的界定如下:
委托方
定义:提出科技成果评价需求,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组织或个人。
常见类型:
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如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目的是监督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成果及评估科技投入绩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为分析科技成果成熟度、制定转化方案或为成果定价,委托评价机构对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科技成果使用方:为判断科技成果是否符合其使用要求,委托评价机构对拟使用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科技成果所有方:持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组织或个人,为展示成果价值、推动转化或参与评奖等,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方
定义: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评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
常见类型:
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接受委托,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由专业领域专家、行业用户、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等组成,受评价机构委托,具体开展成果评价工作,形成专家评价结论。
需注意,委托方和评价方应通过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评价方需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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