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后,主要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及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心税收优惠)
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条件: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需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技术转让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
注:以上为全国通用的基础税收优惠政策,苏州市及下辖区(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等)可能叠加部分地方性的财政奖励或补贴,具体可结合当地科技局或税务局的最新政策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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