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主要评价主体包括:
1.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
2.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
3.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
4.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
5.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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