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示范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条件
注册与经营:企业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地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影响力与创新能力: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对国内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知识产权条件
资产数量: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资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近三年内获得至少5项发明专利或10项实用新型专利。
管理体系:已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成功运用于产品或服务中,且在知识产权运营、保护和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成果,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保护机制。
3.创新能力条件
自主创新能力: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或在技术、品牌、设计等领域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评价指标体系: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评分达到规定标准。该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专利产出导向、产出数量、产出质量、自行实施专利等多个方面。
4.社会责任条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对于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在申报时会予以优先推荐。同时,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国家基本申报条件基础上制定一些地方特色条件或加分项,如海外有专利布局、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通过相关贯标认证、获得特定专利奖项、未被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或专利开放许可并成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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