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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0:16:28

1、最新的法人营业执照。

*如企业曾经变更名称,请同时提交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更名通知。

2、规上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

规下企业:《基本情况表》111表。

*101-1表指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局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

*111表指规模以下企业上报的“四下”企业基本情况表;

*如上述材料未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明确行业代码、行业分类和企业划型。

3、企业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

*社保缴纳证明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网上服务”功能打印。

*如企业使用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需将合并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人数一并纳入从业人数统计,并提供所涉及相关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

*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指截至企业提交材料之日,企业可以打印出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一般应是申报所在月的上上月,如可以打印出申报月上一个月的证明,则提交上一月的。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2022、2023年度审计报告(如企业使用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需同时提交合并报表和单独报表)。

*财务审计报告未列明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自2023年第二季度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开始,在2023年度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备案,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对之前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强制要求备案。但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应未处于注销、吊销、经营终止状态;应无严重负面。

5、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选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2023年度审计报告未列明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此项必填)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提供其中一份即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承担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质证书不少于6人;最近一期社保缴费记录,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

*依照国高新研发费用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列示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件1)。

*自2023年第二季度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开始,在2023年度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备案,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对之前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强制要求备案。但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应未处于注销、吊销、经营终止状态;应无严重负面。

6、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以下3项(选填,如提交则3项资料需同时提交):

6-1、验资报告,或增资协议、投资协议等;

6-2、相应的银行到账凭证等;

6-3、投资方为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到的投资方经营范围截图。

*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或公告。(选填)

*获得省级奖励的,申报企业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8、“创客中国”获奖证书或公告。(选填)

9.主导产品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自证材料或说明。(必填)

10.研发人员名单(附件2)。(选填,如提交此项,请同时在企业社保缴费记录中标注出表中填报的研发人员)。

11.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协议/合同1-2份。(选填)

12.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的截图。(选填)

13.省级以上质量相关奖励的荣誉证书或公告。(选填)

14.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选填)

15.自主品牌注册商标或产品(服务)合同1-2份。(选填)

16.参与制(修)的标准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参与的,需提供至少一份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选填)

*如提交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合同或记录的时间段应覆盖标准出台的时间。

17、挂牌上市相关证明材料。(选填,如有则提交对应资料):

17-1、上市企业,提交已上市公开信息的自证材料,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到上市截图。

17-2、未上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上市申请受理函;证监会、交易所或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辅导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等;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的证明文件;与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商签订的与上市或挂牌相关的服务协议等

18、近三年获得的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选填)

*含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和批准文号,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

19.“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相关证明材料。(选填)

*如政府公告、公示或支持合同等。

20.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证书。(选填)

*如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21、已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以下项目(选填,如有则提交对应资料):

21-1、I类知识产权一览表(附件1-1,同时提交Excel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21-2、II类知识产权一览表(附件1-2,同时提交Excel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I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21-3、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等,应与一览表中的信息对应,文件命名方式为“X类-一览表中序号-知产名称”,如“I类-1-专利名称”;如涉及转让,证明文件需包含专利转让年限等相关信息的材料)

21-4、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自证材料。

*“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22、研发机构授牌或公示证明材料。(选填)

*研发机构包括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的,需提供独立的研发机构相关管理制度,与院校合建的协议,建设初期发布的通知和挂牌等材料。

23、专精特新申报承诺书。(附件4)

24、截止申报上个月的企业连续12个月的完税证明。

25、完成工信部运行监测支撑服务子平台(https://baosong.miit.gov.cn/)当期报送的截图。

*初次填报需先注册,待审核通过后(约1-3个工作日)点击系统首页右侧“当期报送”进入填报页面,按要求完成填报并提交。在系统首页右侧的“历史报送”中看到最新一个月的填报状态为“审核中”即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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