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取消福建省中闽雅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89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上述企业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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