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做好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各市科技局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
(三)积极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请各市评价工作机构在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完成形式审查、集中抽查等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二、认真履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管理
(一)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可由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提请我厅撤销登记编号,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感
(一)各市科技局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并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季度(季末15天内)进行统计调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三)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于11月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企业典型案例。
四、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甘媚,尹仁湛
联系电话:0771-5336951,0771-209369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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