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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3日 15:34:07
作为工信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华夏泰科利用自研发平台对政府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帮助企业了解扶持政策信息、明确项目申报入口,掌握最新政策走向。此外华夏泰科还提供查企业功能,帮助企业了解历史项目申报信息,打造全要素资源平台。以下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02月23日发布的东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3〕157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公示的方式开展,2—8月每月公示1批,每批推荐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9月公示2批,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20日、9月3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申报单位须在各批次截止前5个工作日完成提交。

  二、评价流程

  评价工作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

  1.企业在“政务服务平台”先进行个人账号注册,用个人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火炬中心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信息核对,核对不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市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确认,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省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和省科技厅网站(网址:gdstc.gd.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三、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市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主导制定过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税收优惠

  (一)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工作要求

  市科技局会同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成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评价工作机构”),积极做好辖区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确保辖区内企业充分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受理、形式审查、汇总上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市评价工作机构协助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二)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其他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

  (三)市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参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联系电话:0769—38800676,0769—38801150;科室联系电话:0769—22831332。

  咨询服务QQ工作群:683846249、511329151。

  咨询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下载
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联系名单.doc
附件下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docx
附件下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操作流程.docx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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