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优良环境,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请各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申报的组织、注册管理、申报信息材料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已入库企业季度及年度数据更新、已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及动态监测等相关工作。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报送工作。
各区科技局应及时全面总结本区域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受理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公示的方式开展,请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提交评价信息。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鼓励企业5月31日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三、公示公告
市科技局组织各区科技局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等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公告一批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市科技局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四、支持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之日起,当年有效。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亏损结转政策等,具体分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天津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件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评价标准,规范日常监管
各区科技局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测、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参评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市科技局撤销编号,统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公告。
(二)加强政策宣讲,强化动态监测
各区科技局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培训服务和评价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强化入库企业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及增值服务工作,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三)全程网上申报,提高服务质量
各区科技局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夯实主体责任,强化诚信意识
入库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自主提交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前建议先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信用情况。
(五)多部门联合、统筹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工作
各区科技部门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科技企业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的政策协同,统筹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更加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
联系人及电话:
天津市科技局,吴杰斌 022-58326703,李青022-58832963;
天津市科技创新中心,蒋树海,022-87890191转8505。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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