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要求,即日起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长宁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创新资金扶持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科指南〔2023〕3号)的规定,企业须获得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在2023年5月31日前获得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创新券申领
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的规定,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要求。
(五)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加计扶持
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的规定,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三、申报网址和公示网址
(一)申报网址(以下三选一均可),初次申报需先注册:
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fuwu.most.gov.cn
2.科技部火炬中心:www.chinatorch.gov.cn
3.直达网址:www.innofund.gov.cn
(二)公示网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stcsm.sh.gov.cn
四、申报时间
各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请企业尽快提交申报,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优惠政策。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52388262
特此通知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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