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的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要求,请五市科技局扎实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时间及方式
请五市科技局积极组织所辖地区的相关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全年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五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批次,并于每月20日前通过评价系统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工作要求
(一)五市科技局要认真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推荐工作,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五市科技局要强化参评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加强评价工作队伍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三)五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评价信息进行初审,要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将对当年入库企业进行抽查。
(四)为确保全年评价工作按时完成,企业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五市科技局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并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勇
电 话:0951-5032687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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