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桂科高字〔2023〕1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自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
(三)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四)获得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季度(季末15天内)前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方便科技部门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五)获得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积极配合评价工作机构在截止日期前完成集中抽查等相关工作。
二、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做好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要协助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并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平台填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要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三、咨询方式
(一)南宁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邓贞贞、班璐,0771-3813782;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高新科,许承杰,0771-5533813。
2023年3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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