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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申报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0日 09:18:54 关联项目: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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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申报要求是什么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申报要求是什么

  1.申报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的单位必须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时间需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这些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实力和条件,拥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并规范运行管理。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牵头或参与单位申报此类项目。

  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也没有被列入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

  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进行申报,禁止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出生日期在1964年1月1日之后,每年至少有6个月的时间投入到项目工作中。

  3.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是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课题)。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以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且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不受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的限制,但其他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也不受其他项目(课题)的限制。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同样限为1项。

  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包括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申报和在研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本批次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以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需提供内地聘用单位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需双方单位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中国及合作方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规定。涉及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如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国内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手续完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归属、使用和转移,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参加的或与合作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条款。

  9.中方单位需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以避免重复申报。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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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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