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的申报条件彰显了城市对高端创新资源的吸引力和对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大力支持。外资企业若意欲在京城设立研发中心,需满足一系列严格而明确的标准,这包括拥有清晰界定的研发领域、详实的科研计划及活跃的在研项目,配备有固定场所、必要科研设施及良好的研发环境。特别强调的是,外资研发中心还需获得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的研发重任。本文将详述这些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为外资企业规划在京研发中心布局提供全面的指南。
《〈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第三条对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给出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1.申请两类外资研发中心应分别符合条件: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 划和预期成果;
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第三条)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申请人依据以上条件,按实际情况提交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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