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近期发布了“深海和极地关键技术与装备”、“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与岛礁可持续发展”3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这些指南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旨在加强深海探索、极地研究及关键装备技术的自主创新,促进相关领域科技水平的显著提升,以支撑我国海洋强国和极地战略的实施,推动相关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二)关于项目参与单位数量,常规项目不超过10家;青年科学家项目不超过3家。
(三)项目负责人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等创新链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并积极吸纳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担纲领衔。
(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本年度项目采取一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
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承诺书和项目(课题)预算,详细要求见各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申报书须经过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申报书,开展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出拟立项数量3倍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若申报项目数量不高于拟立项数量的3倍,经专业机构研判后,可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程序。答辩评审通过视频评审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每个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局、委);
(四)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五)自然资源部所属研发单位牵头申报项目,由部科技发展司统一组织推荐;
(六)“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专项项目可由港澳单位牵头申报,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根据指南的具体要求,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
三、申报资格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专项也包括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具备与项目内容相适应的研究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必需的平台条件,原则上应在本单位主责主业范围内,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国家各级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渠道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五)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全职聘用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七)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八)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专项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限项申报要求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二)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分项目实施联合查重。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的青年科学家项目不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限项范围内。
(三)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四)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五、具体申报方式
(一)网上填报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8:00至11月11日16:00。
(二)组织推荐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六、其他要求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项目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严禁“打招呼”、“请托”等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撤销申报人此次申报资格,并取消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自然资源领域科学技术活动资格。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及时主动向专业机构或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3个重点专项项目明细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与极地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项目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专项项目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与岛礁可持续发展”重点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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