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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7:32:51 关联项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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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已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现行《实施细则》实施五年来,在规范我市科技奖励工作、激励在京各类创新主体、引导创新要素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期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两次修订,在强化提名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在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主要考虑

  本次修订内容贯彻国家科技奖励政策最新要求,对标多方经验做法,听取不同领域的修订建议,重点围绕激励青年科技人才、细化科研诚信、强化公平公正等方面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共涉及31条,其中包括新增3条、调整2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主要调整原第十条。将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者著作”调整为“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著等”。原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调整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

  第三章提名与受理,主要新增3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名者具体审核责任和不得提名的情形,并在原第六十三条中补充针对此类行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评审,主要调整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删去各委员会人数、任期等规定。在原第四十一条新增“监督委员会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的规定。

  第五章公示与异议处理,主要调整原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受理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7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10个自然日”,初审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15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15个自然日”,评审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7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10个自然日”;将“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调整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实名提出,并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将“提名者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调整为“提名者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

  第六章批准与授奖,主要调整原第五十七条。将“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5名”调整为“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1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15名”。

  第八章附则,根据实际发布施行时间,对原第六十八条相关时间进行调整。

  四、政策亮点

  一是增加青年奖授奖名额。为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在京青年科技人才积极投身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授奖名额调整为每年不超过30名。

  二是细化科研诚信管理。为进一步强化科研诚信管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增加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提名者在科研诚信方面审核把关的要求,规定了科研失信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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