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在以上机构工作的设计师;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四)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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