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1.企业性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规模限制: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行业要求: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信用记录: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综合评价: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直通车条件(满足任意一项即可直接认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起草单位中排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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