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的审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单位资格审查
是否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
申请单位是否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是否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超期未退款名单或科研诚信负面清单。
2.实验室定位与目标
定位和目标是否清晰,研究方向是否明确且不与其他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
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前瞻性和特色,是否与实验室名称相符。
3.科研团队与人员
是否拥有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是否不少于20人。
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是否与其他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实验室主任及科研团队成员是否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4.科研条件与设施
是否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科研用房面积是否达到700平方米以上(软件领域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要求可适当放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是否不低于7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5.科研实力与成果
实验室固定成员近2年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及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合计是否不少于20项,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及授权的发明专利等合计是否不少于10项。
申请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实验室固定成员近2年以申请单位名义主持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是否不少于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立项总金额是否在70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超过5亿元/年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近2年研发经费是否4000万元/年以上。
6.支持保障能力
申请单位是否能为实验室持续稳定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支持保障。
是否提供为实验室提供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的承诺函。
7.申请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申请书、审计报告、科研成果证明、人员合同及社保凭证、知识产权声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
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申报或伪造材料的情况。
8.联合申报情况(如有)
联合申报单位的合作协议是否明确合作内容、科研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资助资金分配等。
合作单位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不超过2家),各方的资助资金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以上审批内容需综合评估,确保申请单位具备建设和运行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和条件,符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资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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