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相关政策,以下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1.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评价指标要求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包括:
科技人员指标: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分,最高20分。
研发投入指标: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分,最高50分。
科技成果指标:按企业拥有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分档评分,最高30分。
3.直通车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需注意,企业需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在线填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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