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科技成果”是指:
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具体理解如下:
1.来源:必须是通过科学研究(如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活动产生的结果,不包括日常技术维护、常规技术应用等。
2.实用价值:强调成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或对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产业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这包括可直接应用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也包括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理论、方法等。
3.表现形式多样: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丰富,常见的包括:
知识产权类:如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技术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等;
标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
软科学类: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管理科学成果等(需具有实用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不一定必须是已完全成熟或可直接应用的成果,处于研发阶段、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也可纳入科技成果范畴,但需通过后续试验、开发等过程实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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