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要求主要分为申报认定评估和运行动态评估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申报认定评估要求(准入评估)
申报单位需为广东省内注册登记、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单位规模与投入
企业类: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类:近三年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2.科研条件与人才
设备与场地:具备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不含生产设备),有必要的科研场地。
人才队伍:工程中心主任入职依托单位时间不低于3年;珠三角地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3.科研成果与转化
知识产权:拥有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且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项目与转化:企业需具备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医院需近三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4.体制机制
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台,具备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5.信用与合规
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工程中心主任近三年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6.区域倾斜政策
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博罗、惠东、龙门,江门台山、鹤山、开平、恩平,肇庆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等)在人员数量、设备核算等方面享受倾斜,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
二、运行动态评估要求(定期评估)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制度(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重点评估以下四个方面:
运行情况:研发经费投入、科研项目承担、产学研合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度等。
研发条件:研发设备原值、科研场地、科研平台资质等。
科研能力:研发人员占比、中高级技术骨干人数等。
建设成效:科技成果奖励、新产品产值、知识产权产出(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标准制定)等。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评估的将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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