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区级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验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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