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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