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 23 号)的规定,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优惠事项, 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 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9〕69 号 ) 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 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政策。2017 年第 40 号公告将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口径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某企业 2022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 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时按 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为 10 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 折旧年限缩短为 6 年 ( 10 ×60%=6 ) 。2023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150 万元 ( 1200/8=150) ,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 万元 ( 1200/6=200 ) ,若该设备 6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 6 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的 “仪器、设备折旧费”2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200 万元 ( 200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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