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单位,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单位,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100万元。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